医疗侵权诉讼中
鉴定意见出来后应该怎么做?
导语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是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最常遇到的一个诉讼程序,也是影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最终结局的一个关键环节。虽然该程序,有的是在诉讼前进行,有的是在诉讼中进行,但其得出的鉴定结论,基本都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那么,当事人在拿到鉴定意见书后该如何处置呢?
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处置,不仅要看拿到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是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而且要看是在诉讼前拿到的,还是在诉讼中拿到的,鉴定意见书的类别不同,得出鉴定意见时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具体应对和处置措施都会不同。
1综合分析
无论是什么阶段取得的鉴定意见,无论取得的是司法鉴定意见还是医学会鉴定意见,当事人一旦拿到鉴定意见就必须马上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以便针对鉴定意见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或者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2具体应对
经过综合分析后,如果认为鉴定结论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和解、调解或者诉讼。如果认为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无法接受这个鉴定结论,那么可以根据鉴定意见的类型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拿到的是诉讼前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与对方一起协商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在这个环节委托重新鉴定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受制于对方的意见,如果对方不同意重新鉴定就很难启动新的鉴定。当然不服的一方也可以单方委托重新鉴定,但风险是单方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不一定会被对方接受,不过仍可以将新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向法庭主张,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具体采信哪一个或者是否再次委托鉴定。
如果拿到的是正诉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拿到鉴定意见书较短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鉴定人的出庭释明,再决定是否坚持重新鉴定的请求。
如果拿到的是诉前的医学会鉴定意见书,对意见不服的,可以根据意见书给出的异议期向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通过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对鉴定意见进行同行评议。
如果拿到的是诉中的医学会鉴定意见书,对意见不服的,既可以根据意见书给出的异议期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上一级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释明当事人的质疑。
3理由充分
不过,在诉讼中针对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要有充分的重新鉴定理由,具体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要求,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
对于鉴定意见的处置,除了前述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以外,还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询或者发表专家意见,无论采取哪种处置措施,都应当在法院给出的时间或者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适当的时间内提出,并且要充分阐明提出请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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