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医学鉴定,它运用了法学,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它的鉴定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是作为处罚的法定依据或者是诉讼中的证据。对于谁来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于了解谁来做医疗事故的鉴定有一定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渐形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15年来,该《条例》颇受争议。
医学界和卫生界认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由法定鉴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法医只能就外伤的原因和程度等做出鉴定。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体系。如果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多年形成的组织必然解散,15年的 “经验”也就寿终正寝。
但司法界和社会其他各界则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不公正,医学会鉴定受卫生行政部门干涉,无法保证公正鉴定。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造成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间的冲突。
专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这其中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被置于生死路口。面临同样命运的,还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的存废也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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