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了会被限制高消费、影响出行、住酒店或子女就学吗?”征信黑名单、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是不是感觉都一样却又感觉不太相同呢?那么,三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对当事人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别急,看看小编的总结就一目了然了!
一、含义:
征信,一般是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是依法成立的信用机构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汇总形成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对自然人在日常生活、经济交往中是否遵守信用及履约情况的记录汇总。征信黑名单一般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人员。
征信黑名单,又称征信不良记录,一般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人员。不良信息通常包括个人名下的贷款存在逾期未还、出现多次逾期情况记录、欠税记录、法院执行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等。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可以对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被执行人,所依法采取的促使其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限制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能从事以下行为: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的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将面临以下限制:
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二、征信黑名单人员会被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征信黑名单人员会被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有多少人对征信黑名单人员存在这种误解呢?严格来说,“征信黑名单”这个东西是不存在的,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记录,而征信中心并不对客户信息做任何评价。因此,征信系统中并不存在“征信黑名单”这个东西。所谓的征信黑名单仅是银行对个人信用的不良评价的统称、概称而已。影响评价的信息一般包括个人名下的贷款存在逾期未还、出现多次逾期情况记录、欠税记录、法院执行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等。
注意,被银行列入征信黑名单的人员会直接影响其个人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但并不会影响个人的出行、高消费。法院执行记录仅是影响个人征信评价部分因素,并不是必要因素。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均是因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负有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人员,在进入执行阶段后仍不履行,且符合规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
所以,征信黑名单人员会被限制高消费或列入失信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征信黑名单不等于失信或限制高消费,但黑名单可能会导致你最终失去信用,成为失信人员。社会催收人员常说的“不还款会将会列入失信人或限制高消费”这些都是骗人的,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只有到了法院执行阶段,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才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或限制消费,其他的金融机构均系没有这种权力的哦!
三、限制高消费一定属于失信?
不少人对被限制高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存在误解,总认为一旦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就应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其实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两者适用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纳入条件不同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而被执行人在有符合《失信名单规定》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具备:
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③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⑤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才会被列入失信。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失信名单规定》未成年人是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限制时间不同
除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外,原则上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限制一直会持续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才会解除;而依据《失信名单规定》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三)纳入对象的范围不同
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一般为被执行人本人,若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失信人只能是被执行人。
(四)被限制的内容不同
限制高消费一般是限制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失信不但会限制消费,同时会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即常说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所以,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四、三者对当事人的影响
征信有不良记录人员,一般是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信贷业务的,但是当事人处理了不良行为,超过5年征信报告中就不会再显示;
限制高消费人员,不但对征信有影响,同时还不能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消费活动,即不得有《限高规定》的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不但对征信有影响,同时也属于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并且会按《失信名单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三者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失信,其次是限高,最后才是征信不良记录人员。所以,非因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而未履行导致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的,对日常出行坐飞机、高铁、住酒店及子女就学等是不会有影响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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