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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每月需支付一半工资给前妻,这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2018-09-14 15:40 37903人阅读

咨询内容:

我和我老公是再婚,结婚后我才发现我老公和他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其中有一条约定,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工资的一半给女方,这条约定有效吗?虽然女方没有和我老公要,但女方如果起诉我老公支付,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可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些离婚协议中,当事人自愿放弃一些财产权利或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帮助,以换取对方同意离婚。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男方为了离婚,同意给女方每月工资的一半。我们看到的只是协议的结果,但这样写一定是有某种前提的,比如说女方生活困难,没有住房,没有经济收入,还要照顾孩子等,而男方又着急尽快离婚,才会同意这样的条件。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可以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吗?

《中国法院2107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集成纠纷》一书,收录了这样一个案例。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自离婚之日,男方以后每月支付女方现金伍仟元整,每年女方、儿子及孙子的一切保险费用都由男方负责承担。”离婚后,男方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女方5000元和保险费,于是女方起诉到法院,男方答辩称约定给女方5000元属于赠与,现在其要撤销赠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诉求,男方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理由是:即使该内容属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但该赠与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现目的已达到,如果允许男方随意撤销,有违诚信原则,且会引发道德风险。

可见,实践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不允许随意撤销,这就如同在协议中约定夫妻的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后不允许撤销一样,该赠与和解除婚姻关系是互为条件和前提的,如果该赠与可以撤销,那么是否意味着离婚也可以撤销呢!再如,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支付孩子上大学、结婚的费用,离婚后,另一方能以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不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吗?在实践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而关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必然会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带来损害,甚至滋生夫妻一方为尽快实现离婚目的,而对协议约定任意妄为情况的产生。

因此,人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不能为了尽快离婚,什么条件都同意,如果抱着离婚后再反悔的态度,那么可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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