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近日,烟台市民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买东西,在路过一段较为偏僻的乡间小路时,遭车辆碾压头部而当场死亡。事发现场既没有监控设施,也没有目击证人,如何追查到肇事车辆使得办案民警无计可施。
案发后,办案交警调取了离事故现场最近的摄像头,发现从事故发生到警方接到报案时,共有五辆汽车途径事故现场,虽然上述车辆系不同型号,但是因现场车撤混乱,亦无法据此追查肇事车辆,后续虽然可以做了碰撞痕迹司法鉴定,但是同样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后公安机关无奈之下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柳某驾驶的白色斯柯达轿车及另外四辆轻型货车存在肇事嫌疑,因为摄像头拍摄角度及当天大雨缘故,后四辆轻型轿车无法查看车牌号,车主信息亦未查到。柳某为白色斯柯达轿车的车主,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随后,死者张某的亲属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车主柳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认为,柳某仅为路过,因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柳某路过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虽然缺少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同样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本案无法查清具体的侵权人,故而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该使用“推定因果关系”原则,在上述车辆所有者不能举证证实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认定上述车辆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上述车辆承担责任后,又发现真正的侵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赔偿义务。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18年,张某因腰痛伴双下肢放射性疼痛、麻木两年至烟台市某大型三甲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该三甲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及其家人手术风险的情况下,擅自为张某在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椎板切除减压、椎间盘摘除手术。术后张某出现腰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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