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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应该知道的

2022-07-08 14:43 1358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想要咨询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准备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突然提出在某年某月某日曾找朋友借款五十万,到现在为止还未还清。若离婚,这笔借款双方各承担一半。也就是说,现在离婚,不仅没有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却得背上一大笔的个人债务,关键是我并不清楚这笔款项是如何借得,又花在哪里,请问如何维权?”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是很重要的日常工作,这天刚上班,我便收到了网上一位咨询者的文字留言。而透过这位咨询者的文字则不难看出,她不认为这笔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内己方从未知晓的由对方单方借入的巨额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离婚时要其承担这笔借款的一半是拒绝的。

那关于一方或双方在担保、投资、侵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是否仍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仍旧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与其他共同债务的最大区别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夫妻在家庭事务上享有平等处分权意味着个体家庭的对外民事行为并非总是夫妻共同出面。因此,《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夫妻双方具有合意的债务,包括(1)双方共同签名所负债务;(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第二,夫妻一方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包括为日常生活所需和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即意味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第三,《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些负债行为,金额大小是判断标准,借款用途也是判断标准。就如前述的住房抵押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因贷款的用途是实现家庭安居,也无论是否以个人名义办理,只要确实用于此种目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超额负债,也即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也应同时考虑这两个标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则离婚时该笔债务夫或妻一方则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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