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父母在李某年幼时便办理离婚手续,李某随母亲王某生活,与父亲老李平时接触较少,2021年5月老李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屋一套,李某想继承涉案房屋,此时老李的侄女表示自己曾照顾老李的日常生活并负责生老死葬,老李生前表示房屋由自己继承,两人因此产生争议,那么老李侄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律师分析:
李某作为老李的婚生子女,其按照法律规定理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老李的侄女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非偶尔的探望和照看,而是长期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被继承人主要扶助,老李的侄女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作为非法定继承人可尽可能提供证据,比如室内监控、邻居和村委会的证人证言、为老李购买生活用品的凭证、带老李看病的收费单据、照片、视屏、或者给予金钱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从而保障继承权的实现。
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某开发商作为出卖人,马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某项目某栋某单元某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采用商业贷款方式,买受人应当于2022年10月10日前
一、案件背景2021年12月,原告因被告不支付合同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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