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吧?法院居然判决让我承担与母亲离婚多年的继父的赡养费?!
【案情简介】
家住北京的小赵几天前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将他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而是与自己母亲离异多年的继父老宋。老宋今年已经67岁了,身体一直不太好,常年由女儿照顾。老宋状告小赵的理由也很简单,要求小赵每月支付其赡养费2500元。小赵觉得此事有些荒唐。首先,老宋有一个亲生女儿,赡养费应当由老宋的亲生女儿负担;其次,小赵认为老宋在与自己母亲的这段婚姻中并未抚养过自己,且老宋经常出轨,对自己母亲也长期不闻不问。因此,小赵无法接受继父索要赡养费的要求。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老宋与小赵母亲刘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在前次婚姻中育有一子小赵,老宋在前次婚姻中育有一女,由老宋前妻抚养。1995年老宋与刘某结婚后,小赵与双方共同生活,2019年老宋与刘某诉讼离婚。老宋早已退休并独自居住,因脑梗处于半瘫痪状态,每月医疗费入不敷出,故起诉小赵主张赡养费。小赵对老宋的主张并不认可,小赵认为老宋与自己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且自己母亲刘某与老宋婚前有口头协议,婚后互相不抚养对方子女。此外,小赵还强调自己长期跟随姥爷生活,读书放假均回姥爷家,毕业后已年满19岁,无需老宋抚养。而老宋与刘某结婚后,一直处于下岗状态,有活就干,没活就在家,每月也就几百元收入,至2000年买断工龄后更无收入,以老宋当时的经济能力根本无法抚养小赵。庭审中,小赵提交了一份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主要内容显示小赵年幼时主要由该村村民刘某夫妇(即小赵姥姥及姥爷)抚养,期间小赵的生活费也是刘某夫妇负担。最后,小赵补充称其2015年做了心脏病手术,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需依靠母亲刘某的退休金及房租差额生活,因此不同意支付老宋赡养费。老宋对小赵的说法也给予了否认,老宋称其与小赵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小赵12岁以后至18岁以前一直与自己和刘某共同生活,老宋做为继父在生活、学习上都尽到了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抚养教育包括生活上的照顾、思想行为上的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等多个方面。本案中,老宋与刘某在 1995年结婚时小赵尚未成年,随双方共同生活至少3年的时间,可以认定双方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小赵辩称其与老宋未形成抚养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老宋已年满67岁,缺乏劳动能力,小赵系老宋的成年继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现老宋要求小赵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老宋的财产情况、一般生活水平及小赵的经济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小赵每月支付老宋300元的赡养费,老宋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重组的家庭中,继父与生母离婚后,双方无血缘关系,继子女还需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吗?赡养父母不但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继父老宋与小赵虽无血缘关系,但他在小赵成长过程中确实尽到了抚养义务,对小赵有养育之恩。因此,即使继父老宋已经与小赵生母离婚,但对于曾经抚养教育过他的继父,小赵仍应尽赡养义务。如今老宋年老体迈,理应在生活上得到小赵的照顾。因此,法院最终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小赵每月给付老宋300元赡养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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