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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可以由父母代替诉讼离婚?

2022-10-10 17:39 102人阅读

丈夫变植物人,妻子不堪重负

南通的叶女士和丈夫曹先生,于2015年结婚诞下一子,小康家庭日子也过的挺幸福。谁知,2018年的一场车祸将丈夫变成了植物人,全家耗尽了积蓄还欠了一身债。妻子为治疗和照顾植物人丈夫,还要养家糊口,四年以来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但是丈夫是植物人始终昏迷不醒,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显然行不通,那么是否去法院起诉有用呢?

婚姻解除,妻子依然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被告为植物人,乃无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夫妻之间已无交流致使感情破裂,准许离婚。但对于植物人丈夫,妻子主动表示可以承担丈夫的扶助费和儿子的抚养费,法院也和丈夫父母达成了协议,还给了叶女士单身自由之身。

什么情况下,父母可以代为子女诉讼离婚?

一般情况下,离婚行为肯定是要本人参与诉讼,但由于一方成为了植物人,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离婚一方生活困难的,有权让另一方给予补助?

离婚后,作为植物人的丈夫显然没有工作能力,还要赡养老人和孩子,那相对而言叶女士有能力工作可以取得收入,那么她就要承担起给与丈夫经济补助的责任。《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如何平衡?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本案中的林女士已没日没夜照顾瘫痪在床的丈夫四年,要换做谁都会有厌倦和疲惫的一天,但我国法律又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又加上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约束,林女士又不能丢下丈夫不管。但法律也给予每个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女方可以起诉离婚,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庭判决离婚,但叶女士仍有义务抚养丈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法庭找到了相对的平衡点,判决了离婚的同时,也让丈夫一家也有一定的经济支柱。 

当爱在场的时候,似乎不用谈论责任和义务问题,因为爱比责任和义务这两者加起来都要大得多。而一旦爱退场了,那么就剩下责任和义务,这就是婚姻的意义,也是国家法律予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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