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小女孩和妈妈逛商场买衣服,发现张挂的一张儿童衣着照片和自己非常神似,从发型、笑容、衣着都达到了八九成的相似,虽然照片里的不是小女孩本人,但这事情也太巧了吧。那如果真的是这位小女孩的照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上墙做广告宣传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该怎么办呢?
擅自使用儿童照片做宣传海报,被诉侵权
组织顾客参加线下活动,能否将活动照片用于销售宣传?重庆的小明与小于母亲发现商家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两儿童的活动照片上墙宣传,将商家告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作为活动组织者能够轻松获取顾客在活动中的影像资料,但不等同于其拥有影像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小玉、小明系未成年人,在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商户私自使用两儿童的活动照片作为宣传,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商户赔偿两儿童各2000元。
侵犯肖像权,营利目的的该赔偿
虽然自家的孩子因为长得可爱而被商家拿来宣传,作为不是家长应该高兴吗?但是肖像权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者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肖像权包括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拥有权、维护权,如有个人或单位侵犯肖像权的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益活动中使用肖像,侵权吗?
老版法律中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在《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像本次二十大,希望工程封面大眼睛女孩成为了二十大代表的热点新闻一样,该女孩的肖像被希望工程作为宣传展示,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活动。当初是一位记者拍到了她的大眼睛肖像并在报纸上报道,这种就符合《民法典》中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
因此,对于有人或者机构使用了本人或者自家孩子肖像的行为,不能急着兴师问罪,也要搞清楚是否符合 《民法典》中规定的合法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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