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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和自首并非同一概念,到底怎么看?

2022-10-26 11:42 305人阅读

随着国家和中央对反腐倡廉的不断推进,深挖和打击腐败的力度持续加大,许多“山中老虎”再也藏不住了,纷纷下台,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在知道自己贪污腐败的罪行总有瞒不住的一天,有的开始投案,有的开始自首,那为什么投案和自首还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有何区别?从轻处罚的是投案还是自首?

主动投案,是走投无路吗?

近日,长期在江西省纪委系统改造的某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主动投案。曾信誓旦旦对党无比忠诚,还公开撰文谈反腐败问题,如今自己却也涉嫌党腐败,自己打自己一耳光是什么感觉?与其同时在景德镇当政时期的另一公务员,由于受贿2611万元之巨,获刑11年。而同样受贿金额也高达2000余万元的另一省部级公务员,由于投案自首只判刑了7年。同样的受贿情节和金额,量刑却相差4年,想必这就是投案自首的功劳了。所以赶紧投案自首,交代自己犯罪违纪的事实,迷途知返,期盼量刑减轻。

投案自首,可换来从轻发落?

根据我国刑法和党纪处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对投案自首的嫌疑人都有从轻处罚的条款。《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投案不等于自首,需明白!

投案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被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以前,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的罪行。而自首不仅包含投案的意思,更是要毫无保留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有所保留和隐瞒的话,只能算作投案不能算作自首。如只涉嫌违纪,而未到违法的地步而进行的投案,也不能称之为自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原本应该是人民的公仆,却一念之差成为了人民和国家的蛀虫,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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