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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投资理财”就不算借钱,打了借条就得还

2022-10-27 15:15 304人阅读

热恋中的情侣,一起买房准备结婚,共同投资,这本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爱情却最终没有走向婚姻,共置房产的处理便成了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一起投资的金钱更成了分手后难算的款项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桂某某与许某于网络相识,2020年1月15日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26日、2020年7月10日,许某以炒股为由,让桂某某向其分别转款5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2020年9月,许某以想买房为由向桂某某借款,桂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9月28日,分别向许某转款30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40万元,桂某某的出借义务完成。许某于2020年10月1日向桂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借桂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桂某某多次让许某归还借款,许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归还。无奈之下,桂某某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打官司,在桂某某起诉之日,许某仍然欠桂某某50万元本金未归还。


案件要点


一、被告许某与委托人桂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20年2月至9月,委托人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合计支付50万元,2020年10月1日,被告向委托人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主要内容是,今借桂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被告许某在该借条的额落款处签名、捺印。

二、委托人为追索债权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法院判决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和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支付凭证。借据以及银行付款凭证等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就原告的借款以及支付情况,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是借条及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借款合同成立;原告桂某某主张,原被告之间是借款法律关系,提交了借条、银行流水;被告许某主张,双方之间是共同投资买房的法律关系,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时的照片等证据,双方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根据双方的举证,原告桂某某提交的借条及银行流水,并陈述借条是事后补写的,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被告许某主张是共同投资买房的事实,没有提交直接的证据,其主张的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支付行为。一般认为,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没有支付部分或全部借款就出具借条的情况比较少见,况且还是大金额的借贷,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原告桂某某主张的其与被告许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借款初始本金为50万元。

被告许某与原告桂某某之间有书面的借条,但借款未约定利息及借期。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许某应付的本金为5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本案起诉日即2022年3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关于律师费。对于律师费,双方未有书面约定,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公告费,原告没有提交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桂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桂某某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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