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成为人们管理钱财的一种方式,有些人往往会抓住大好时机在投资理财上设下陷阱,“罪恶”之手就在此时缓缓的伸向受害人的“钱袋子”。
案情回放
蔡某因在小利处购买商品与她认识,2018年9月21日,小利开始向蔡某推销EXPASSET,宣传投资者投资享受分红收益,静态一年3-6倍收益。2018年11月16日,在小利多次邀请下,蔡某向小利首笔转账875元用于注册账户,同时提供QQ邮箱账号及密码用于注册账户。激活账户后小利指导蔡某进行交易,同时,小利告诉蔡某向其转款的875元已兑换成125美金由其转至蔡某账户。2019年3月5日,小利催促蔡某要追加投资,让蔡某转款3000美金,并依据利率计算出3000元美金需转账20300元人民币,在此后小利一直告知蔡某所有交易均是美金交易,所以需要蔡某将人民币转至小利账户,由其兑换成美金转入平台进行投资。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蔡某在小利的指示下注册多个账户,蔡某向小利转账后委托小利兑换美金并转入EXP ASSET进行交易。蔡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小利转款366882元人民币。投资方式为蔡某向小利进行人民币转款,由小利兑换成美金代为投入EXPASSET进行投资理财,约定静态收益1%日分红,周复利5%。2019年8月18日,蔡某向小利进行了最后一笔21000元转款,第二天EXPASSET关闭。至今,EXPASSET网站也无法进入。
蔡某认为,小利收到蔡某转款后所进行的投资行为系外汇投资,小利不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质,也未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其私自收取现金兑换美元投资的行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理财法律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小利应当返还蔡某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为此,蔡某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委托人对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没有异议,我方认为,被告收到委托人转款后所进行的投资行为系外汇投资,被告不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质,也未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其私自收取现金兑换美元投资的行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理财法律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委托人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亦没有异议。被告收到原告转款后将钱转入EXPASSET平台指定的账户,兑换成美金后转入原告在EXPASSET平台的账户,被告将原告所有转款都转入了原告EXPASSET平台账户;被告没有亲自兑换过美金,转入原告EXPASSET平台账户的实际上就是一组数字,被告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外汇交易,不存在违法行为;被告履行了原告委托事项,原告在EXPASSET平台受到的损失不是被告的代理行为所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理思路
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理财法律关系均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成立。根据查明的情况,其投资方式为在EXPASSET网站上买卖数字货币,实际为外汇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可见,境外的机构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关交易,境内的机构、个人从事境外相关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的交易平台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已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及相关人员具有从事外汇交易资质,故被告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外汇投资理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366882元。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蔡某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蔡某人民币366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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