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那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本文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将这些费用明细按照湖南2022年的司法实践进行整理归纳,列了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如在湖南,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如在湖南,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厅于2021年11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2号)。根据该通知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0元每天。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按照湖南目前的司法实践,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如采用国外进口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30%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 |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举例:《湖南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24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5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0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8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6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湖南2022年社平工资为6863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863元×6=4117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 | 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
其它亲属 | 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
孤寡老人或孤儿 |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注意: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相比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都是按照这个标准,也包括湖南。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比如湖南司法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根据《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之规定,结合职工受伤的部位,以及医嘱载明的内容,酌情认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举例:湖南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24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5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0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8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6 |
(四)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注: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湖南实践中一般会根据职工的伤情、受伤部位、住院治疗状况综合考量,酌情认定。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说明:针对在湖南发生的工伤,发生工伤的年龄也是非常重要!!
(1)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针对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年龄\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 192个月 | 168个月 | 144个月 | 120个月 |
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 | 180个月 | 156个月 | 132个月 | 108个月 |
50周岁以上 | 168个月 | 144个月 | 120个月 | 96个月 |
(2)根据《湖南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针对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注意: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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