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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你,你反告我,二手房交易为何牵扯不清,看法院如何判

2022-11-22 17:11 303人阅读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了促进交易,双方通常隐瞒房屋的真实信息;二手房交易程序复杂,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二手房销售纠纷经常发生,给买家带来了很多麻烦。





案情回放


缪某、陈某某(原房主)、湖南某房产经纪三方于2020年11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原明确约定原房产解除抵押等产生的资金过桥费及其它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后原房主又不同意,甲方妥协表示愿意再支付1万元费用包干,但是最终没达成一致意见。原房东遂将房子卖给他人,但是仍然不肯退还5万购房押金。缪某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起诉原房主,主张原房东根据合同退还5万押金,再赔偿5万违约金,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维权所产生的交通费等。主张将房产经纪公司列为第三人。



案件要点


首先,委托人、陈某某对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均无异议。

其次,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方贷款申请过程中,买卖双方须配合走提放公司指定的贷款银行网点进行贷款申请,提放费用预计为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加手续费1000元,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或卖方不配合,则视为违约。现提放费用报价较高且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买卖双方对超过《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的预估费用(约1万元)部分的承担产生争议,亦未能协商达成其他付款方式,该情形属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预见的重大变化,故合同解除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原因所致,陈某某应将定金5万元返还给委托人。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缪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第三人(反诉被告)湖南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已解除;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缪某返还定金5万元{由托管方即第三人(反诉被告)湖南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缪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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