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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022-11-25 13:49 295人阅读

                           如何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治理机构,亦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会议决议的形式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如何作出一份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长期、稳定经营的基础。本文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和解读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瑕疵情形,帮助股东及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案情简介

xx影视公司于2017年设立,股东为:监事黄某持股70%,于某持股30%,为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2019年,黄某向于某邮寄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开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于某复函对黄某召集会议的程序提出异议。

2019年8月15日,于某及其代理人按时出席了该临时股东会,会议所有议题均为1票赞成(黄某表决权数70%),1票反对(于某表决权数30%),表决通过。随后,华友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于某变更为黄某,监事由黄某变更为胡某,工商档案中的2019年8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与实际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一致。

2019年10月14日,于某诉至法院,主张撤销2019年8月15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免去于某执行董事职务和黄某监事职务、选举黄某为执行董事的内容,并确认决议中选举胡某为监事的内容不成立。

法院判决
    两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1、涉案xx影视公司工商存档的股东会决议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股东于某在2019年10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股东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间规定。
2、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监事的黄某在时任执行董事于某未表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直接召开临时股东会,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条及华友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规定,且在于某明确复函对会议召集程序提出异议后仍未予纠正。故于某要求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中“同意免去于某执行董事职务、免去黄某监事职务、选举黄某为执行董事”的决议事项,于法有据。
2、华x影视公司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主张,于某已经参加了股东会并参与了表决,此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应予以撤销。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于某在该次股东会召开之前已经明确对召集程序提出了异议,且其在表决时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态度,故于某参与该次股东会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没有异议;其次,2019年8月15日股东会召开时,华友公司股东仅有黄某、于某二人,而黄某占股70%,在黄某、于某二人对表决事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黄某的意见对表决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综上,该次股东会决定不属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
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并未对选举胡某为监事的内容进行表决,于某要求确认“同意选举胡某为监事”的决议不成立,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支持了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华友影视公司涉案股东会决议中的特定决议事项,并确认未经表决的决议事项不成立。

律师专业解读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重大事项通过的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三种情形。

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主要为法定情形,包括:(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前述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均属于作出决议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股东会不具备决议的资格能力、未做出过决议的行为或是不满足多数决议的要求,使得股东会决议缺少成立的要件。 
2、股东会决议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此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范性规定,不应当然地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非法剥夺股东资格、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
3、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见,程序瑕疵是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所有的程序瑕疵都会导致决议可撤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会导致撤销决议的后果。
特别提醒: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4、如何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综上所述,形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最佳办法就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使决议依法合规作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内容。
(1)召集和主持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只有当顺位在先的法定主体不能履行相应义务的,顺位在后的其他主体才获得轮后行使权;
(2)提前15天通知:依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对此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3)表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后,还应当经过合法的表决程序形成决议。公司法对表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法定表决程序,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本、分立、合并和解散等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决议内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对会议的召集主持、股东出席、决议内容、表决等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股东核对确认签名。

对于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重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如对此存有疑问的,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


张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商事合同纠纷、股权合伙纠纷、影视娱乐争议解决、房产婚姻继承以及非诉调解和商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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