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查起诉批捕的检察官主要的任务有以下几项
1、阅卷。检察官审限要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了解事实经过,已经初步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2、提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司法实践中,批捕阶段,检察官都会提讯的。通过提讯,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信度,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有初步印象
3、制作审查报告、批捕阶段的审查报告相对简单一些,但是核心的内容都是有的。批捕的结果是相对单一的,也就是决定这个犯罪嫌疑人是能逮捕还是不能逮捕。所以检察官考察的核心就是两个,一、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否已经达到不需要逮捕的程度
4、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检察官也是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的,极个别的情况,检察官也会找到被害人、证人进行核实。
5、向检察长进行汇报。司法体制改革前,逮捕权原则上是由主管检察长来行使的,所以所有的案子都应当最后是由主管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员额制改革以后,部分案件也还是需要向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汇报的
6、召开员额检察官联系会议或者检察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过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或者检委会来决定
7、下达逮捕决定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历史还是比较久远的。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经有了它的一席之地,但是那时它还不叫这个名字,而是叫做窝藏、收购、销售赃物罪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立法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沿革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
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一个很有名的说法。但是这其实只是刑辩辩护领域中的一个说法,在公检法领域里是从没有所谓的“黄金37天”一说的。所谓的“黄金37天”的说法也并不是一个精确的说法,它仅仅是一个模糊但是却很响亮的说法。所谓的“黄金37天
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有两个移送程序,一个是移送审查逮捕,也就是报捕程序,另一个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案件到了检察院,正规的处理方式有三个,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不起诉。一个是案件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未再次移送审查起
理论上还有侦查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很小了。尤其是诈骗罪,存疑的地方大概率在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点是不太好认定的,所以虽然存疑不起诉后面还有被害人的申诉程序,有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真的最后能翻盘的是非常非常少见的。按
认罪认罚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写入法典中的。从2014年开始试点的速裁程序可以说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前身。关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好处我就不多说了,已经铺天盖地了,这里我简单说一下认罪认罚在实务中出现的法院改变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程序下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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