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培训费xxxxx元、只需一年半,xxx大学的学历就到手……然而宣传噱头十分吸引人,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不靠谱的情况。
案情回放
2021年4月开始至2021年10月,某教育公司陆续向另一个教育机构推荐 26 名学员,总计交纳了培训费用 374000元,并且双方签订了《培训教育服务协议》约定,教育机构保证学员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如不能顺利取证,退还已交费用。公司将26名学员送去培训均未通过考试,教育机构却拒不退款,经多次催要,退还96 000 元,但仍有剩余278 000元培训费用未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该公司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诉至法院。
案件要点
委托人招收了 26名报名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的学员。双方就学员参加被告组织的考前培训班达成了合作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相关条款,使原告未取得证书或证书不被国家承认等,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被告退还委托人已交纳的学费,除此之外被告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或赔偿。之后,委托人共计向被告支付培训费用 374 000元。因26名学员参加被告组织的考前培训班后均未能取得相应证书,委托人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被告于 2022年8月向委托人退还了96 000 元,剩余278 000元未退。
法院判决
原告招收的26名学员参加了被告组织的考前培训班后均未能取得相应证书,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退还交纳的374 000元培训费用。被告已退还96 000元,剩余278000元未退,上述事实已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江某与被告的股东谭某某通过发送微信的方式予以了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 278 000元培训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以278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 278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大家通过考取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的方式提升自身“含金量”与竞争力,本是好事一件。但有些培训机构利用了个别人急功近利的思想,以“包过”“免考”“好就业”等宣传噱头开办教育培训课程,吸引大家报名缴费,并由此导致部分人缴款后遭遇虚假宣传、机构跑路等一系列问题。在此提醒大家报名考试既要慎重选择正规培训机构,也要注重合同条款的内容。当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合同义务时,要及时止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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