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还有侦查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很小了。
尤其是诈骗罪,存疑的地方大概率在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点是不太好认定的,所以虽然存疑不起诉后面还有被害人的申诉程序,有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真的最后能翻盘的是非常非常少见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175条的规定,只有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 才能存疑不起诉,所以基本上该查的东西确实查不到了,才会存疑不起,所以后续的侦查其实很难了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简单的列一下存疑不起诉救济途径的法条
针对存起不起诉的决定,救济途径来自两个方向
对于具有被害人,案子如果不起诉了,被害人是可以申诉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力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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