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胸痛这种症状可能是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肺动脉栓塞等疾病发作的前兆,最多发的是心肌梗死。今年四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要求优化急救网络,其中就包括推进各大医院 “胸痛中心”建设。
01【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21时09分,黄某因“胸痛3小时”到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查体一般,诊断:胸痛。医院给黄某开具了一系列检验检查项目后,嘱托:完善相关检查。2月26日,黄某因胸部受压后出现胸痛,深呼吸及转身时疼痛明显,伴背部不适,无胸闷,无气促,无腹痛、腹泻,无恶心、呕吐,再次到该医院内科门诊就诊。诊断:1.胸痛,2.肾功能不全(?),3.高血压2级,4.痛风。处理:1.非洛地平缓释片(合资)5.0mgP.0每日一次*14天;2.美托洛尔缓释片(合资)47.5mg每日一次*14天;3.洛索洛芬片(合资)60.0mg每日三次*3天;4.苯溴马隆片(合资)50.0mgP.0每日一次*14天。嘱托:低盐低脂饮食,避免剧烈运动,嘱不适随诊,定期心内科复诊。
2月28日8时左右,黄某在家中无明显诱因突发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家属拨打120后,该医院急救人员于8:10分到达现场,查看病人后发现患者无自主意识、无自主心率、无自主呼吸,考虑呼吸心跳骤停,立即予球囊面罩辅助通气,予胸外按压治疗,同时予间隔5min推注肾上腺素1mg,共推注5次,心肺复苏术持续30min后,患者仍未恢复自主心率,反复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后,家属表示理解,于当日8:45宣布死亡。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2.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予开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
02【维权经过】
无法鉴定,原因存疑?
黄某年仅三十多岁,正值壮年,平时身体健康,偶发胸痛也积极前往医院就诊,并未听说有何重大、突发性疾病。现在陡然离世,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打击。家属想要知道,黄某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去世的,医院是否误诊漏诊,延误病情。
黄某生前曾两次到医院就诊,死亡后未做尸检,医务人员到现场后很快放弃抢救,随后就出具了死亡证明。家属怀疑:是不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所以才未做尸检。遂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家属有异议的情况下,未告知尸检事宜;院方却说,当时家属未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所以才未告知尸检事宜。
法庭本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医院对黄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比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因未做尸检,先后两家鉴定中心都无法做出判断,要求请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询问是否同意鉴定中心根据现有材料进行死因推断,但医方认为根据现有病历资料无法推断黄某的死因,于是医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因本案的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相关鉴定材料。
病情分析
随后,黄某家人申请某医院心血管内科副主任医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黄某所患疾病的诊断及死亡原因提出意见。辅助人表示:黄某入院就诊,按照“胸痛”的诊治流程来走,没有任何伴随症状,首先要排除致死性胸痛的疾病。这里主要有最常见的四种疾病: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主动脉夹层、张力性气胸,每个疾病都有其特点,作为首诊医生,特别是胸痛中心的医生,更要明确落实胸痛的致死性疾病。针对各种疾病的表现进行分析后,专家辅助人认为:病人因为胸痛而死亡,从现有的证据上看,引起胸痛的最大可能性为肺栓塞。
医院针对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一一进行回答,表示认可患方专家辅助人关于本案病人可排除张力性气胸的意见。但是对于专家提出的主动脉夹层、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的意见,医院方一一针对3类疾病的表现,进行了分析。认为患者的检查表现,不符合专家推断的几种病症情况。最后得出结论:医院方认为患者的死因尚不明确,是否由于胸痛的疾病所激发不能肯定。
另外,医院表示,心血管科医生询问到患者曾经有胸部外伤,而且患者的胸痛特点包括呼吸和转身时会加重,均符合胸部外伤性,患者曾经做过胸部X光的检查,没有发现骨折、血胸、气胸等严重外伤表现,考虑只是软组织的挤压伤,所以医生开具了止痛药,没有违反诊疗常规。
患者第二次就诊时,接诊医生已开具心脏血管彩超检查,但患者未交费完成检查,使医生无法进一步诊断、评估患者的病情,医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几种情形。因为没有尸检,无法完成司法鉴定,法院只能根据已有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最后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据此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70969元。
死者家属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依旧维持原判。
04【小律释法】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一般认为医疗损害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和医疗管理损害等种类。本案医患双方的争议源于医疗技术损害,即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医方承担部分医疗损害责任,并非认为存在诊疗过错,而其依据却为医疗管理损害,即医院未尽到法定的死因鉴定提示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该条第三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无论患者死亡当时双方对死亡原因到底有没有争议,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都应当告知家属尸检事宜。
因本案中医院未征求患者家属是否要求进行尸检的意见,导致未进行死因鉴定,且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表示不同意根据现有材料对黄某的死因进行推定,进而进行鉴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5【小贴士】
近年来,不明原因胸痛就诊的患者呈低龄化趋势,医生表示:年轻人一旦心梗,猝死几率可能比老年人更高。年轻人生活压力大、熬夜是猝死主要诱因。
小律提醒大家,平时要多关注自己的身体变化,一旦出现典型疾病表现,如持续胸痛、胸闷、心慌、气促、出冷汗等,千万别抱着“慢慢会好”,“忍一忍就过去了”的侥幸心理,应引起高度警惕,及时到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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