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重新鉴定、对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撤销改判都是很罕见的。然而本案不但启动再审,法院还做出了翻倍赔偿的判决,究竟是是何原因?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5日,患者陈某某在常州某医院门诊三次就诊。第二次门诊病历记录:主诉:胸痛数月,诊断:房颤,心功不全,冠心病?。后予以药物治疗。
同年4月7日,患者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伴不能言语三小时”被收住医方神经外科住院诊疗。入院诊断:左侧大脑急性脑梗死,房颤。
当日,患者在局部麻醉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术颈动脉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DSA)”。术后诊断:左侧颈内动脉急性闭塞,房颤。术后患者进ICU观察治疗。
次日上午,患者病情加重,该医院遂于当日中午12时在全麻下行“去颅骨瓣减压术”,予脱水、抗感染、改善神经功能等治疗。4月9日,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医院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决定放弃治疗,患者于当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急性闭塞,左侧颞顶枕叶大面积脑梗塞,脑疝。
2016年4月9日23时患者死亡。
【维权过程】
(一)不接受鉴定意见,家属提出书面异议
患者突然离世,家属颇有质疑:是否手术时患者身体条件已不支持手术,或者手术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带着这些疑问,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为明确过错责任,法院依法委托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对本案的诊疗过错责任进行鉴定。得出结论:虽然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判定医方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对此,家属表示不服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再次邀请省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到鉴定结果: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两次鉴定意见基本一致,认为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门诊对患者高血压情况处置不当;2.医患沟通不足,手术不及时;3.病历记录欠规范。该鉴定报告出具以后,家属提出书面异议:1.初次鉴定存在急诊记录病历和术后病危影像检查病历的缺失,在二次鉴定专家要求下,医方用微信方式传输了影像资料,但该资料未经法庭质证;2.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补充鉴定忽视的问题:(1)医方为何中止静脉溶栓?(2)医方术前有无做无创影像检查证实责任血管?为何专家称静脉溶栓前的CT检查属于无创检查证实责任血管?(3)医方是否存在术后隐瞒病情、藏匿病历的行为?(4)病历中是否存在违反基本规范和《侵权责任法》的行为?
对此,省医学会出具了书面答复函,一审法院基于上述鉴定意见及答复函,判决由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51962.39元。
(二)医方隐匿检验报告,家属申请启动再审
判决后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几经周折后,家属终于在专业人士的指点下发现问题:医方故意隐匿了一份检验报告!而该报告正好表明患者有手术禁忌症,但该报告未被送至医学会鉴定。于是,家属申请启动再审。
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围绕再审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患者家属提交的“样本号为29”的检验报告,法院依法组织专家对“样本号为29”的检验报告及与陈某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并形成《关于陈某某案件的专家会诊意见》。
【司法裁判】
最后根据该会诊意见,再审法院得出结论: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本院依法酌定医院对患者陈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向陈某某家属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774.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律释法】
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为以下几种:死因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还有可以附加或独立的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等损害结果鉴定。
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服,可在15内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这是双方都可单方面无条件进行的操作,也是法律允许的程序。如果省级鉴定还不服,可通过起诉到法院后再委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按照现行法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平行的、互不替代的,即两个鉴定双方都可申请。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没有法律允许的两级鉴定程序,如果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难以被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采纳,几乎不再有机会重新鉴定。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形,如果鉴定过程中有新的证据,应当重新鉴定或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小贴士】
在此,小律提醒大家:建议如果没有机会重新或补充鉴定的,但又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书面回复,通过法庭质询或鉴定人的书面回复争取法院对鉴定意见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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