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咽喉疼痛,颈痛。很多人都会觉得,要么是感冒、咽炎,要么是颈椎病。一般就会选择吃点感冒药,贴贴药膏就能好起来。但事实上,有些“咽痛、颈痛”,是很严重的......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日,周某因“反复咽痛,颈痛8年”到医院检查,检查过后,门诊以“双侧茎突过长综合征”,将周某收住A医院耳鼻喉科。入院(初步)诊断:1.双侧茎突过长综合征、2.慢性咽喉炎。
6月4日,医院在局部麻醉下为周某行双侧扁桃体摘除术+双侧茎突截短术+缝扎止血术+电凝止血术。2019年6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双侧茎突过长综合征、2.慢性扁桃体炎、3.慢性咽喉炎、4.鼻中隔偏曲、5.双侧感觉神经性聋、6.高胆固醇血症。
2019年7月19日,周某因“左侧颈部疼痛4年余”,再次到A医院耳鼻喉科住院,初步诊断:1.茎突综合征、2.舌扁桃炎。
7月22日12:33分,医院在全局麻下,为周某行左侧茎突截短术+舌扁桃体切除术+右茎突探查术。术后,周某一直身体不适,医院给予药物治疗。
7月27日03:10分,周某表示创口及头部疼痛。值班医生请神经内科医生会诊后,04:35分,在CT室为周某进行溶栓治疗。
但是,溶栓前后,周某神经系统体征无改善、深昏迷,随后,A医院给周某行全麻下脑动脉造影及脑动脉取栓+脑动脉支架置入术。诊断:1.右侧颈内动脉及颅内动脉闭塞;2.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出血转化;3.颅高压综合征并脑疝形成;4.脑梗死静脉溶栓术后;5.机械动脉取栓并支架置入术后6高血压待查;7.双侧茎突综合征;8.舌扁桃体炎。
12:57分,周某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维权过程】
从六月初到七月底,反复入院,且经历了多次手术。本以为手术后人就会有所好转。可没想到,最后一次手术,亲人就这么离开了。周某家人实在想不通,他们迫切想要一个真相。
了解到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专做医疗官司以后,他们找到了我们。
经a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周某系右胫内动脉夹层,右胫内动脉血栓栓塞,脑血栓,脑梗死,右侧肺栓塞,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中法医病理解剖检验示颈部右颈部、右颌下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渗血。
经b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为周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为周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2019年7月22日给予行左侧茎突截短术+舌扁桃体切除术+右茎突探查术后患者当天出现血压升高,医方仅给予药物降压治疗,未积极查因、未请专科会诊,2019年7月25日又出现血压升高、脉搏增快及头颈部疼痛,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仅给药物降压治疗及止痛治疗,未积极查因,亦未请专科会诊的过错。
该过错对周某术后发生右颈内动脉夹层、右颈内动脉血栓栓塞的疾病方存在的过错与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一审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5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责任比例确定后,一审法院也作出了判决:A医院赔偿周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09859.21元。
【小律释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
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家属认为A医院存在手术操作粗暴未使用手术工具、手术操作不当,致使周某右颈组织损伤引发右颈内动脉夹层过错。但是,患方提交的监控录像不能明确显示具体手术情况,未有证据证实被告违规进行手术。所以,法院对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小贴士】
举证责任关系重大,即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诉讼中,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对于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如果想要证明什么事情,那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法官很有可能不采信这种说法,这时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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