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窘迫是一种综合症状,胎儿窘迫的临床表现为羊水粪染、胎动减少或者消失、胎心率异常或胎心监护异常等。胎儿窘迫诊断标准可以依据胎动检测、胎心监测、羊水检测、脐带血监测以及胎儿头皮血血气分析等,来进行诊断。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9日9时9分,李某因生孩子到某市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诊断:1、G1P0孕40+6周头位活胎临产先兆;2、高脂血症。
入院后,院方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因李某宫颈条件不成熟,予“欣普贝生”促宫颈成熟治疗。又因“发热查因:宫内感染?;胎儿宫内状况不良”,于2018年12月11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急诊剖宫产术。手术顺利,3时07分娩出一男活婴,成熟儿,评分佳。
新生儿分娩出后,因“哭声不畅”转新生儿科进一步治疗,以“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收住院。
李某则在一系列的治疗后,恢复良好,院方准予出院。出院诊断:1、G1P1孕41+1周头位剖宫产一男活婴,成熟儿;2、胎儿窘迫;3、宫腔感染;4、脐绕颈一周;5、腹部切口脂肪化;6、高脂血症。”
但是,李某孩子自转入新生儿科治疗以后,情况愈发严重。2018年12月18日15时52分,孩子心跳停止,宣告临床死亡。
院方为李某孩子出具的《死亡记录》载明:“死亡时间:2018年12月18日15时52分……死亡原因:新生儿脓毒症(重症感染)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诊断:新生儿脓毒症(重症感染),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硬肿症;HIE/颅内出血?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出生时候评分佳的孩子,住院以后反而状态越来越差,甚至最终死亡。李某及其丈夫十分不解,他们认为,是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孩子死亡。
于是,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在我方律师的协助下,让医院进行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一审诉讼中,应李某及其丈夫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对李某在某市人民医院分娩,及娩出男婴在该院治疗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过错,诊疗行为与李某剖宫产出男婴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
1、某市人民医院产科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胎儿急性宫内窘迫、新生儿呼吸困难及新生儿重症感染存在因果关系,与李某之子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因李某之子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法医学死亡原因不明确,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在该男婴死亡的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度)是多少不能进行客观划分。
3、李某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7日住院期间患者及家属签署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等符合诊疗规范;李某之子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8日住院期间患者家属签署新生儿科患儿入院评估表等符合诊疗规范。
经过综合考虑,法院酌情认定由某市人民医院对李某之子的死亡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二审中,又另查明了部分事实。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改判为:由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及其丈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封存病历资料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32775元;赔偿李某及其丈夫鉴定费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院方在为李某孩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且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产妇的状态瞬息万变,所以医生一定要做到分秒必争。日常生活中,准妈妈们一定要牢记数胎动和及时就诊的重要性。如果真的发生胎儿宫内窘迫,要记住这些急救方法!
1.吸氧。孕妇吸氧不仅可以给胎儿提供更多的氧,还有利于孕妇自身的血管舒张。
2.缓解子宫收缩。这样除了可以让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得到缓解,也可以改善胎盘的血液循环。
3.采取左侧位。左侧位对于孕妇子宫的血液供应是有利的,所以如果胎儿有宫内窘迫的情况出现的话,孕妇可以采取左侧位的方式,减少脐带的压迫,有效改善胎心并让胎心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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