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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制报》大篇幅报道李军律师团队亲办案例系列专题之十

2023-03-07 10:33 303人阅读

脑部,是人体的一个重要部位,一旦受伤,很有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脑部受伤,再遇上医疗纠纷,后果更是难以想象。

2023年1月9日,《云南法制报》就刊登了一起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的亲办案例。案件中的主人公,本就脑部受伤,又遇上了医疗纠纷,导致严重伤残。最终,医院因诊疗过错,赔偿113万余元!

2020年,李某在施工中不慎摔伤头部,被家属送到医院后,医生对其实施了“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李某病情恶化,四肢截瘫。后期,李某辗转多家医院做康复治疗共花费90余万元。沉重的经济压力让其家人喘不过气来,他们认为是医院过失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于是将医院诉至法院。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李某113.39万元。

  术后截瘫 花费90余万元医疗费

  2020年5月3日,李某因“头胸部外伤2小时余”到镇康县某医院就诊,医院以“创伤性脑出血”收住其入院。通过做“颅脑+头颅”CT,医院初步诊断李某为创伤性脑出血。

  入院进行相关检查后,2020年5月4日12时,医院在全麻下对李某进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治疗。14时55分手术结束,李某转入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

  2020年5月6日,李某病情仍危重,家属商议后拟将其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当天,李某从镇康县某医院出院后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并先后在该院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93.26万元。

  李某家属认为,镇康县某医院在为李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及诊疗义务,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李某病情发展不可逆等后果。于是,李某家属将镇康县某医院起诉至镇康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镇康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李某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镇康县某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现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35%至45%。”后期医疗费约需每年4.1万元。目前情况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建议由1至2人进行护理。李某遗留四肢瘫、失语,评定为完全劳动能力丧失。

  镇康县某医院辩称,2020年5月4日6时左右,李某病情变化,医院联系其家属,建议立即做手术,但家属与李某的公司意见不统一,并且不信任医院。最后决定由该院与临沧市人民医院沟通,沟通后李某家属才同意做手术,是李某家属耽误了治疗时间。2020年5月6日,李某病情出现变化,通过联系省级医院予以远程会诊,专家建议做二次手术,李某家属却坚持转院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长途转院过程中,路途颠簸给患者造成了二次伤害,医院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明确提示了风险,造成的损害应由李某自行承担。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对于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医院承担40%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赖于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鉴定程序是否违法,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是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综合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通过法院审查确认,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78.49万元。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即111.39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13.39万元。

  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本案中,李某定残之时还不满60周岁,所以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

——源自《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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