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工程完工承包人撤场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项目需要拆除,不属于工程实体,证据难以搜集。产生争议后,无法再以实物形式进行举证,只能通过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对措施项目进行证明。是否必须进行举证,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1、垂直运输费计取应提交使用垂直运输机械的证据。
典型案例1
安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级:再审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26号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关于建力公司主张的机械进场费、垂直运输费问题。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一审中鉴定单位接受了双方质询,对建力公司该部分的异议,鉴定单位已经进行了说明,认为建力公司在鉴定时没有提供使用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凭证,也没有提供大型设备进场的报验单,所以没有计算该部分费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因建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观点2、垂直运输费的计取不需要提供使用垂直机械的证据,以施工过程中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应否使用垂直机械,进而判断应否计取垂直运输费。
典型案例
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沛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沛县某某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级:二审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一终字第130号
一审高院认为:3、关于垂直运输费。鉴定意见认为,因提供的资料未反映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情况,若本项目按正常配置的垂直运输机械计算,应增加垂直运输费用70.44万元(以市场价为基数)、70.70万元(以签证价为基数)。金陵建工集团认为,根据施工现场惯例,塔吊基础建成之后,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办手续,由于业主手续不完备,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无法办理签证。汉之源公司认为,垂直运输机械是大型机械,进出场都要发包人签证,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也要有,因为运输方式很多,不一定要用大型垂直运输机械。金陵建工集团是一个具有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能不知道这个费用需要签证,故应当以签证来计取。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资料未反映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情况,但从案涉工程的规模来看,建筑面积为3.4万平方米,属于大型工程,建筑物平均高于3.5米以上,施工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配置垂直运输机械,故该项费用应予计取,由于没有签证证实发生的具体费用,故应以市场价为计取依据。
二审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观点1和观点2意见相悖,笔者认为观点1比较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垂直运输费的计取应当举示使用垂直机械的证据,这样方能证明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其实使用垂直机械的证据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搜集,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日记、施工日志等一些资料会有记载,另外按照《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之规定,设备、材料、绝配件进场时要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 /设备报审表,此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和盖章。垂直机械进场也应填报此表,并由监理方审查后签字盖章。施工单位为避免此类纠纷,平时就要严格执行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勤报表、勤签证,留存证据。
在建筑市场,分包是非常普遍现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工程分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无相应资质,无论发包方是否同意,分包合同一概无效已成共识。但如分包单位有相应资质,而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在建筑业一直存在不同的说法和认识。针对这点,2017年住建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请示函,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
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阶段验收资料能否作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证据来主张工程款?答案是肯定的。案例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民融公司应否给付中建六局工程款以及工程欠款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情况并不少见,退场后关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经常产生争议。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按何种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成为最关键的争议点。中途退场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偿责任的情形很多,如把这些情形运用到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会让案件胜诉和执行取得更好的效果。一、《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咨询
图文
知识30900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8145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32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464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756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