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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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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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起施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二、托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权利: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义务: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现实中,由于承运人与托运人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因此也就导致了他们所能享有的权利不一样,当然需要履行的义务也是不同的。至于其中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什么权利义务,律图小编在上文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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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各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各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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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
二、享有留置运输的货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条件的。《合同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又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三、享有提存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提存货物,是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货物的情形下,提存的数额应与应收取的费用等值。《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也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四、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承运人在经告知和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货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处置该无人认领的货物,处置后扣除运费和其他与货物运输必须的费用,剩余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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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各是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各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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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逾期提货的还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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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开了一家运输公司,生意不错,看到现在外贸的流行,想和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想问中英文运输合同模板及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现在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不造成麻烦,了解到中英文运输合同中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shipper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The shipper’ rights: Requesting the carrier to transport the goods to the destination on tim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transferring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if the shipper needs to change the destination or the consignee, the shipp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hange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or cancel the contract. However, the shipper shall inform the carrier before the arrival at destination, and pay the relevant charges to the carrier.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The shipper’ obligation: Paying the 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 as the contract to the carrier. Otherwise,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transporting, and claim to the shipper of the punishment. The shipper shall pack the goods according to standards, and abide by the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s of dangerous goods, and transfer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as stipul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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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各是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各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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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是什么?
[律师回复] (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逾期提货的还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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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各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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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班轮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收货人逾期提货的、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已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应当签订托运合同(一般班轮运输有格式合同),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其规定,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易爆,双方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数量、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未收取运费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货物的名称、重量,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有腐蚀性。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法律,当事人有约定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检验等手续的。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有毒。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灭失的赔偿额、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性质,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返还货物,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按照其约定、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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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
[律师回复] (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逾期提货的还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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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什么义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什么义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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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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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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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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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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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中, 货物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逾期提货的还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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