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问题1、关于诉讼是否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分为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
问题2、如何认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对此问题,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时开始计算。
问题3、关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能否认定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案例中的观点“《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农发行牡分行所涉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分别为1999年1月5日和2月25日。后农发行牡分行应相关政策要求,将案涉两笔借款划转给农行牡分行。2016年9月22日,农行牡分行向壮秧剂厂送达《催收通知书》,该通知书所附欠款明细中包含由农发行牡分行划转给农行牡分行的案涉两笔借款,且该通知书载明“上述债务均已逾期,你(单位)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同日,壮秧剂厂签收《催收通知书》并加盖公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壮秧剂厂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农发行牡分行所涉两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9月22日起重新计算,至长城黑龙江公司2019年1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内容并不冲突,原审判决将该批复作为本案裁判依据,并无错误。因此对壮秧剂厂关于农发行牡分行所涉两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壮秧剂厂应否偿还农行牡分行四笔债务的问题。农行牡分行所涉四笔借款,其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为1998年10月4日,壮秧剂厂未依约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农行牡分行自1998年10月5日起应当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该四笔借款所涉债权的最长保护期限至迟应从1998年10月5日起计算。截至长城黑龙江公司2019年1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农行牡分行所涉四笔债权已全部超过二十年法定最长保护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原审及申请再审中长城黑龙江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延长二十年保护期限的特殊情况。二审判决以案涉四笔债权超过法定最长保护期限为由对其不予保护,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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