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罪强烈的犯罪类型,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种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成为最为突出的五大高发类案。
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尤其是一些公司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计算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往往会成为审理案件的焦点。以本人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例,公司的层级分为三级,老板和股东为第一级;在老板下面一般会设有若干个业务小组,每个小组设有业务经理或者组长,这为第二级;在每个业务小组下面会有若干个业务员,此为第三级。
对于老板或者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一般认定为主犯,整个公司的所有诈骗金额都会被认定为老板或者股东的犯罪数额。但这里有的股东仅仅是挂名股东,并未参与诈骗行为,在定性上则存在异议。对于各个小组的业务经理或者组长,在主从犯的认定上争议较大,有的被认定为主犯,也有很多判例被认定为从犯,这里主要审查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关键环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做用,而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也存在较大争议,有的以该业务小组的犯罪数额来予以认定,有的则以整个公司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对于最底层的业务员,在主从犯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应该以自己诈骗数额为限,认定为主犯,也有法院认为,应该以参与时间为限,对整个公司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同时认定为从犯。因此,在诈骗犯罪中,对于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都存在较大争议,这时候如何争取一个最有利的结果就考验律师的水平。
死刑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只有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也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顾名思义就是报请最高院核准之后,执行死刑,那么死刑缓期执行是不是缓一缓再执行死刑呢?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减刑起始的时间各有不同:第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第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一般很难实现,那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呢?根据
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单位,开设赌场罪作为赌博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单位开设赌场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比如:经合法批准的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超越经营范围,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或者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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