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不管是杀猪盘,还是销售商品诈骗,或者其他类型的诈骗,经常一抓都是一个公司,在公司里,业务员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业务员如何处罚,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犯罪地位如何认定呢?
根据本人的办案实际,在犯罪数额以及地位认定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这种诈骗案件,是共同犯罪,应该以业务员进入公司的时间为节点,之后整个公司的犯罪数额业务员都应该承担责任,也即对公司犯罪总额负责,但根据业务员在整个案件中的贡献作用,对业务员以从犯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务员虽然在公司中工作,但公司中的每个人都是独立完成自己的业绩,与其他人员并不互相合作,因此,应当只对自己个人犯罪数额负责,但业务员对被自己诈骗的被害人损失负有直接主要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业务员不构成从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整个公司分为若干个业务小组,业务员处于其中一个小组,应当对该小组的犯罪总额负责,根据其贡献大小来定罪处罚,比如: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中,就诈骗犯罪团伙中不同层级人员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的解答体现了上述裁判观点。《解答》明确: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自己的道理,也都有相应的法院判决,但是因为各个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如何争取到一个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方法,则需要律师多去沟通争取。
死刑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只有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也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顾名思义就是报请最高院核准之后,执行死刑,那么死刑缓期执行是不是缓一缓再执行死刑呢?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减刑起始的时间各有不同:第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第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一般很难实现,那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呢?根据
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单位,开设赌场罪作为赌博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单位开设赌场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比如:经合法批准的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超越经营范围,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或者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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