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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023-06-02 15:41 124人阅读

案例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20178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幕墙材料+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名下的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工程名称为***惠州有限公司**项目办公楼、厂房、铝合金门窗幕墙材料+安装,工程地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合同金额2657385元。原告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0171128日,经结算,原告完成工程总产值为4762946.62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7125元,尚有785821.62元(含5%质保金)拖欠至今支付。被告辩称该合同第6.3条约定:“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税率为17%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甲方,乙方未能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暂不付款”,故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答辩人支付价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提供与付款等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977125元,而原告仅向被告开具3327125元增值税发票,仍欠被告的发票金额为1308774.12元,故被告有权不付工程款且无需支付违约金,被答辩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裁判结果: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双方约定原告先开发票,在开具发票前被告可以暂不付款,而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没有过错,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提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条款)

 

律师提醒:在合同中有约定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过错,仅仅是无需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仍需要给付未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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