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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撤销?

2023-06-07 16:47 554人阅读

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2021年12月3日之前的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权是否存在合理合法性?

答案当然否定的。首先,虽然在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前,从法律层面而言,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属于空白状态,以往的法律规定均聚焦于被追诉人的反悔与撤销。但是以天津市《关于开展形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撤回权为例,即人民检察院若发现足以改变案件定罪量刑的新事实、证据的,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可以申请撤回具结书。其次,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控、辩双方相互协商合意的书面协议,一定程度上属于诉讼契约,这种契约控、辩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契约履行,而不能随意反悔,一旦被追诉人反悔,其可能享有的量刑会相对受到影响,当然检察机关若要撤回也应当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最后,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提交、建议均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进行,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受到严格限制,本身也是第公民个人权益的一种侵害。

因此,不论是《指导意见》出来之前和之后,检察机关都不应该能够随意撤回已经签署生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否则会无限消耗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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