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2021年12月3日之前的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权是否存在合理合法性?
答案当然否定的。首先,虽然在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前,从法律层面而言,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属于空白状态,以往的法律规定均聚焦于被追诉人的反悔与撤销。但是以天津市《关于开展形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撤回权为例,即人民检察院若发现足以改变案件定罪量刑的新事实、证据的,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可以申请撤回具结书。其次,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控、辩双方相互协商合意的书面协议,一定程度上属于诉讼契约,这种契约控、辩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契约履行,而不能随意反悔,一旦被追诉人反悔,其可能享有的量刑会相对受到影响,当然检察机关若要撤回也应当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最后,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提交、建议均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进行,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受到严格限制,本身也是第公民个人权益的一种侵害。
因此,不论是《指导意见》出来之前和之后,检察机关都不应该能够随意撤回已经签署生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否则会无限消耗司法的公信力。
死刑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只有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也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顾名思义就是报请最高院核准之后,执行死刑,那么死刑缓期执行是不是缓一缓再执行死刑呢?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减刑起始的时间各有不同:第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第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一般很难实现,那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呢?根据
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单位,开设赌场罪作为赌博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单位开设赌场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比如:经合法批准的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超越经营范围,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或者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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