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资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岗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遇单位违法调岗、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陈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网络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软件开发工作,双方于2015年7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9000元,经考核合格后转正,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1000元。2015年8月,陈某经考核合格如期转正,工资也调整为每月11000元。恰在此时,公司承接了某银行的一项基金系统软件开发任务,陈某随即被公司派到该项目组参与编程工作。
2015年12月,该软件产品开发完毕,准备进入用户测试阶段。但在调试过程中,公司发现软件与客户端不能接通,无法在客户服务器上运行。经反复检查,最终确认问题出在陈某负责编写的一段程序上。陈某得知后,立即开始寻找程序漏洞,他周末连续工作两天,终于检查出程序中存在的错误,保证用户测试如期开启,避免了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公司领导对此甚为不满,认为陈某的专业技术能力有所欠缺,遂决定调整其工资标准,由每月11000元降为9000元。同时人事部在公司内部对此事进行了通报,明确指出如果再有员工出现类似情况,公司都将以工作能力有欠缺为由对其做出降薪处理。陈某得知后,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单方降薪决定,希望公司遵守劳动合同,按约定工资标准执行,公司不予理睬。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网络开发有限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补足工资差额并给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该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降薪的理由是否成立,单方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同其他条款一样,一经双方约定即具有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如果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对此,《劳动法》第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结果: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首维律所劳动争议团队: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某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1000元,网络公司单方调整陈某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已构成对劳动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单方变更。且从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审查,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证明该网络公司享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和扣减工资的权限。因此,在陈某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依法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网络公司认为陈某不胜任工作,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丨扬州律师丨劳动争议丨劳动仲裁丨降薪丨经济补偿金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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