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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法律分析

2023-12-18 15:34 601人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作结算是很普遍的现象,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价款一般以在工程完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完毕。一但结算报告得到双方确认,承包方即成就工程竣工价款的请求权。


        一、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所以,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无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两层意思:第一,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人予以答复;第二,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这样一来,只要发包方签收结算文件,则答复期限届满,则请求权即告成立。

        三、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出台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款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内容如下: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所以在上述期限届满,发包方未能作出答复的,同样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四、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

        为了拖延、逃避支付工程价款,发包方总是想方设法推脱对工程竣工及结算的确认,有时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而承包商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不得不与发包方达成延期付款或减少价款的不平等补充条款,这使承包商处于一种更不利境地。

        如果发包方不作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但如果停工,既未签收验收报告亦未使用,则施工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鉴定,施工方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或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其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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