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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空挂户口”人员动迁时是否享有动迁权益

2023-12-20 10:46 604人阅读

案例简介】             

    当初帮忙给外甥女挂户口,现在遇到房子拆迁,外甥女竟让把自己告到法庭,一提到这个“白眼狼”,高某宏就气不打一处来。

       

高某文老伯有三个子女,其中二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高某琴是老大,当初因为上山下乡,高某琴正好是老大去了新疆,后来高某琴就在当地成家立业。高伟文有一套公房,面积只有十二个平方,一家人住在里面。后来二个儿子逐渐都已长大成家,大儿子高某军住在外面,小儿子高某宏和自己住在一起。后来国家政策放开,知qing子女户口可以回上海,外甥女黄卫霞户口就准备回到上海,但是需要一个地方入户。高某宏本不同意黄卫霞户口落在公房里,但是高伟文考虑到毕竟是自己的外孙女,上海也无处落户,便同意其将户口落在公房里。高卫霞户口虽然前进了这套公房里,但是毕竟该房面积太小,根本无其容身之处。不得已高卫霞只得和母亲一起在外租房居住。

    

    高某军虽然住在外面,但是他的户口可没有迁走,他知道父亲的这套房子在棚户区内,早晚要拆迁,户口在里面还会有份额。2005年黄伟文老伯去世,房子的承租人变更为高某宏,同时二家办理了分户手续,二个兄弟各一个户口簿,外甥女的户口放在了高某宏的户口簿上。2011年该房屋列入拆迁范围。高某宏代表被拆迁人和动迁组签订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协议,其中高某军安置获得了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高某宏也安置了一套的二室一厅住房。高卫霞户口因为也在这套房子内,因为拆迁的事情,她曾经问过高某宏什么时候签协议,但是高某宏始终告诉还在协商,直到搬家高某宏还在告诉她没有签协议。黄卫霞知道舅舅是在回避她,她后来通过其他人得知舅舅已经和动迁组签过协议了,而且还得到了二套房子。黄卫霞十分生气,她要求高某宏拿出拆迁安置协议,自己要了解自己的份额到底有多少。但是高某宏拒绝拿出协议,而是一口咬定,黄卫霞没有份额。黄卫霞到动迁组去要求要看拆迁安置协议,动迁组以机密为由拒绝给她看。黄卫霞被逼无奈,只得将高某宏一家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动迁款。

裁判观点

原告黄卫霞认为自己是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因为居住困难没有办法才住在外面。房屋拆迁时原告是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被告高某宏与动迁组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将自己的份额给自己,而且还拒绝拿出拆迁安置协议。高某宏答辩原告黄卫霞属于空挂户口,房屋拆迁时并没有按照热人头计算拆迁安置款,所以不同意黄卫霞的诉讼请求。

   

经原告申请法院调阅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协议,核算单等资料,根据证据法院查明:系争房屋拆迁时户籍人口七人,在册户籍人口七人,房屋实际面积十二点三四平方米,该户属于居住困难户。该户根据上海相关政策计算合计拆迁补偿款198万余元。该户选择住房安置,安置一套住房。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户籍在拆迁房屋内,原告虽然未居住在拆迁房屋中,但是因为该房屋居住困难,且原告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故此原告属于同住人。现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协议亦确定原告系安置对象,且按照相关政策享有拆迁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家庭成员内部因分割动拆迁安置补偿款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的拆迁为房屋安置,且房屋安置的类型平房是根据拆迁补偿款的数额确定的。而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归承租人与其同住人共有,故原告是否有权获得安置补偿款,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属于系争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五条“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住人: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规定,原告有本市户籍长达15年之久,因居住困难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不是必须以居住为前提条件。根据《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根据这些规定本案中的原告黄卫霞虽然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他在本市他处无住房,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其他的动迁安置补偿,综合考虑他的落户情况,应该认定原告为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动迁补偿款。故此动迁组也将其认定为安置对象。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这是关于托底保障(俗称“数人头”方式)的规定,托底保障适用于房屋面积较小,需要安置人数较多的情况,对于面积不足的,根据人头补足。本案如果拆迁房屋面积较大而该拆迁户又不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则原告很难主张到拆迁补偿款。

案例来源:《房产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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