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公安部门开展“长城2号”、“云剑-2020”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设网络赌场犯罪等,在典型的网络犯罪被抓的嫌疑人之外,还有一大批“边缘”犯罪人员被抓。之所以把这些人定义为“边缘”,是因为很多人在被抓时都还没意识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了,他们大多人以为只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比如买卖个人微信号的行为。
特别是今年6月,微信发布了新规则,允许用户修改微信号,且一年可修改一次。这一新规迅速被部分人盯上,在他们看来,这是难得的商机。他们可以把手里囤积的大量微信号,进行分类,并冠以“微信靓号”的名头,卖给那些想要靓号,但却注册不到靓号的用户。有需求就有市场,有人买就会有人卖,但每个身份证号申请的微信号数量是有限的,那就会有人专门去收集或收购他人的微信号,然后再高价转卖。
最近接手的一起帮信犯的案子,嫌疑人所在团队就是专门去收集或收购微信号再转卖获利,一个微信号,低的卖几十元,高的可以卖到几百元,甚至上千元。
针对这种情况,多地警方开展 联合 行动,清扫买卖微信号的上下游犯罪团伙。大家可以去看看公安部门发布的相关行动介绍。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一下买卖微信号可能涉嫌的罪名。从事买卖微信号的人员所涉及的比较常见的两个罪名就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犯)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比较常见的,也容易理解。如果所买卖的账号有绑定他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以及银行卡账号,也就是已经被实名认证的账号,而这些账号的出售必然会导致公民个人的泄露。该行为必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将这些微信号销售给缅甸等境外做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那就相当于为这些犯罪团伙提供了帮助,构成帮信犯
所谓帮信犯,根据刑法287条的规定,该罪名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287条之一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之二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帮助行为特别规定的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处罚规定,属于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需独立定罪处刑。
不管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还是帮信,都是犯罪行为,且都是警方目前着重打击的对象。不要因一时的经济诱惑,去以身试法。如果已经涉嫌犯罪,尽快去咨询律师,争取自首、立功等情节。关于立功这块,还是可以有所努力的,因为买卖微信号基本都存在上下游犯罪,收集上下游犯罪的线索,关键时刻帮助警方抓获上下游犯罪嫌疑人,也能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就目前所承办的刑案来看,诈骗罪是非常常见的一类罪名,在诈骗罪之下,比较常见的一类系因借贷引发的诈骗类型,这类案件与其他诈骗类型有所不同,特点在于:构罪的界限不明确,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可左可右。就拿我刚刚办结的一起涉嫌诈骗500万的某案件来说,
实践中,一般如果公安去外地执行拘留、逮捕等行动时,都会提前通知当地警方予以配合,因当地警方更熟悉当地情况,包括方言、地理状况、当地风俗等,对抓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协助。 但尽管实践中都是如此操作的,但在新的《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因为我比较讨厌开车,所以打车成了日常需求。一般情况下我上车就睡觉,直达目的地。但有时候我一说去某某看守所,有些网约车司机就会非常好奇,根本不想给我睡觉的机会,总是要找一些不是问题的问题来问问我(或者考考我)。完了还要我讲讲看守所的奇闻趣事,
取保候审之后就没事了吗?有些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后认为遵守取保期间的规定,不再犯事就没问题了,以为就不会被起诉了。这是个误区,侦查阶段取保了,当然有可能还会被起诉的。不捕直诉案例也是有的,虽然比起取保后直接结案或不了了之的数量比例,不捕直
上次给大家分享了李某涉嫌诈骗离异女200万的案子,先附上不起诉决定书。 今天就来给大家这个不起诉结果怎么促成的。上次也剧透了,主要就是从疑点较大的肖某报案入手。我们在阅卷时注意到,肖某报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大多无法核实真假,比如肖某提供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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