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或商号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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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和商号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服务的对象是不同的。商标的服务对方是商品,商品上面都有同一个商标;而商号的服务对象则是生产单位或者是公司,代表的是公司的身份和生产号码等。
商标或商号的区别有哪些?

一、商标或商号的区别有哪些?

(一)功能和作用不同

首先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和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对于商标而言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来注册商标,在一定情况下商号有些时候还能作为商标使用,而商标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的。

(二)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商号一般只能用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而言是可以采用数字、图形、拼音、颜色和英文字母等来组合运用。

(三)使用的范围和效力不同

中国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是商标一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而且对于商标权的使用年限也规定在有效期十年,在过期后可以进行续展;而商号权则是有一定的区域限制,首先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在一定的区域内使用,但是商号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为多久?

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普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会被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有效期是一样的,都是十年的时间。过期之后,该商标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如果过期的商标被盗用的话,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没有申请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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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属性不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按商标法规定经申请、核准注册产生,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用于识别不同商品和服务。商号属于名称权,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主要用来区别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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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号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戏言,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被大火化为灰烬,依靠可口可乐这一品牌,公司可以很快东山再起。商号与商标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的价值。
商号与商标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名字里包含了产品的承诺”,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认识企业。企业通过商号与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商号与商标,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立消费信赖。但是,商号与商标这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一定的冲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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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字号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字号和商标的区别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五是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六是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的商号。七是在区分作用的地域范围上,企业名称发挥区分作用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地区和领域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的文字组成区分不同的企业;商号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地域范围内发挥区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业,如餐饮、修理等行业的小企业,在同一城市可以通过商号予以区分,但超出所在地从事活动时,通常应在商号前加以限定,避免因自身权利行使侵犯他人商号权。八是使用目的方面,企业名称仅具有表明身份的区分目的,商号具有彰显商业价值的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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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产类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商贸中心的流程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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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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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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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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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字号名称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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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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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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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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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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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不同:个体户是无限责任公司(连带个人资产),税收按营业额的4(生产加工类)缴税,不可抵扣;
2.企业营业执照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仅局限于公司财产),税收按17增直税缴纳,可以抵扣。
二、税率不同:个体户若要开增直税法票,需到所属地段国.税营业厅代开,只能开4的增直税法票;
2.有限公司可以自己开发票,17增直税法票。
三、账务报表不同:
1.个体户财务记账无需专业会计,如是申报即可,基本无人来查;
2.有限公司须有资质的财会人员做帐,填报申报表缴纳税金。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应该怎么样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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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属性不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按商标法规定经申请、核准注册产生,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用于识别不同商品和服务。商号属于名称权,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主要用来区别企业。商标与商号的时效性不同注册。商号和商标的组成元素和表现形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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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比照工亡与工亡或工伤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比照工亡与工亡或工伤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你所述情况如果属实,与上述法律第
(二)项基本吻合,这样的话,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亡)。
  如果被认定为工亡,你方应负责除抢救、治疗、丧葬等费用外,还应支付工亡补助金、抚养人生活抚恤金等,赔偿标准参照下列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最终不属于因工死亡,则你单位不用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但需要支付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一般包括丧葬费、一次性补死亡助金、抚养人抚恤金共15个月当地月平均工资。
  处理程序为: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处理。也可以找其家属协商,运用上述法律规定,解释不属于工伤事故的原因,如果家属接受,单位方再比十五个月工资再多付一点点,也不失为一个解决的好办法。
  购买社保与否,工亡家属最终得到的金额是一样的,不一样的只是由谁来出这个钱的问题。购买社保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抚养人抚恤金由社保支付,而无需雇主支付;未购买社保的,则上述一切费用均由雇主承担。
被判刑罚金交或不交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罚金是附加的刑罚,是需要执行的。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2011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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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商号权和商标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功能与作用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4、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5、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六)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七)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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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者关系如下:
(1)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
(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商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此看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也可以转让,但是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还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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