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投保时捆绑销售商业保险的维权途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上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从上述规定可见,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有承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承保,也不得捆绑销售其他商业保险。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在接受交强险投保时捆绑销售其他商业保险,都是违法行为。投保人如遇上述问题,可直接拨打保险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78。如果事情发生在湖南,也可书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48号 邮编:410005)进行信访举报。
对于投保人的信访举报,如查证属实,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教育培训,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于多次被投诉举报的保险机构应加大处罚力度,绝不手软,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
作者: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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