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维权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10月份的工资,拖到12月支付,则11月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从而违反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如果劳动者以此理由提出被迫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用人单位存在停工、停产、歇业等情形或者劳动者存在长时间休病假、产假等情形,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客观上劳动者的收入较低,司法实践中将该规定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才符合公平原则,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综上所述: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问题,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被迫离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追索经济补偿及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工资。
作者:颜忠军律师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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