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等争议焦点纷繁复杂,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作出认定。
1.有效合同的工程款的认定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认定工程价款。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是指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当事人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是指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闭口价合同,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则按该价格结算;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单位面积包干、单价固定,则按此约定进行计算,无须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审价鉴定。此时,若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合同总造价进行鉴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工程量有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造价鉴定。
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按实结算。结算的方式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审价。审价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以及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审判实践中,在结算工程款时经常发生当事人对合同范围内和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存在争议,因而法官必须首先解决此类争议,方可进一步结算工程款。关于合同范围内、外工程量的认定问题,若当事人合同和施工图中约定了此项工程内容,且已实际竣工验收完毕应认定为承包人施工完成,并据以计算工程价款:若发包人主张该工程系其自行完成或者委托他人施工完成,则发包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2.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有其特殊性,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为建筑工程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原则,因而只能适用折价补偿方式,即发包人通过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对承包人的劳动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规定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地解决纠纷。当然,若当事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因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时,则可以按实结算,即通过审价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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