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系老赵的采购员,在梨子收获季节,依照老赵的委托事项,小王与老吴就梨子收购价格进行协商、订货,并签订合同承诺货入库后付款。后在装货期间,老赵又以老板的身份到果农果园查看装货情况,起货入库完毕后,由小王向老吴出具入库单一份,注明梨子数量,总计价款为159870元。此后,老赵并未按照约定给付老吴货款,在老吴的多次催要下,老赵坦白款项要在卖掉梨子后才能给付,由于老吴平时事项都是找小王对接,于是又去找小王,要求小王给钱,小王说自己只是个员工,这梨子是帮老板购进的,凭什么要他付!老吴一气之下,要将老赵和小王一并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老吴平时都是和小王对接,买卖合同也是小王签订的,老吴能将小王一并起诉吗?
律师观点:
首先,在本案例中,是老赵实际收购了老吴的梨子,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以保护,老赵系买卖合同中的实际购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承担全额支付价款的义务。
其次,小王系老赵的采购员,在老赵收购梨子期间,系在老赵的授意与委托下代其与老吴协商收购价格、给付定金、代为算账、付款等,小王应系老赵的委托代理人,其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小王与老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老吴要求小王承担继续给付欠款的诉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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