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小王的父母相继离世,留下了一笔不小的遗产。小王还有一个弟弟,小王已婚,弟弟还未成家。在遗产分配的问题上,家里掀起了一阵不小的波澜。小王的媳妇,小梅,一直觉得自己作为儿媳,应当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她认为自己这些年来对王家付出了很多,无论是照顾公婆还是帮助丈夫操持家务,都尽心尽力。然而,小王弟弟和家里的其他亲戚却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小梅只是嫁入王家的儿媳,并非直系血亲,因此不应享有继承权。
争议焦点:
小梅操持家务,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公婆,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律师观点:
如果父母的遗嘱中承认配偶的份额,则配偶可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未立遗嘱,或遗嘱中没有说明配偶有权继承,则依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范围内,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夫妻一方所继承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老人在相关的遗嘱已经明确说明,遗产仅留给夫妻一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基本案情:小罗和小花是经村里人介绍相亲认识的,双方交往三个月后,小花怀孕了,小罗向小花求婚,承诺会努力挣钱,给小花和还未出生的宝宝一个幸福的家,还让小花不要上班,有他在,小花安心在家养胎即可,小花非常感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小花还将婚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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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时值春节,老王带着儿子小王回老家过年,路上途径XX商行时,下车购买了烟花一箱,并花费230元。当晚7点左右,老王与亲友一起在老家门口观看烟花燃放,老王将烟花放置距离其家门口150米左右的空坪处,点燃了烟花,并回到了家门口观看。该箱
基本案情:小丽带着女儿小萌在XX游乐场玩耍,恰巧碰见前同事小周,小丽让小萌坐在游乐场内的软包长凳上吃糖,自己则与小周相谈甚欢,小萌吃完糖后,便自行爬上软包长凳并向前行走,行走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受伤后,游乐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小萌送往医院进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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