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女士与严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女小严。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13年12月30日办理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生育的女儿小严(出生于2010年1月30日),离婚后随女方陈女士生活,且女儿保持原姓。男方严先生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800元,每月10日前存入女方陈女士的银行卡上。今后女儿生病住院和读大学的费用双方平均承担,直到女儿完成所有学业自立为止,男方严先生可随时探视女儿”。
陈女士和严先生离婚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至2015年才分开。分开后女儿小严更名为小陈,一直随其母亲生活至今。自陈女士将女儿的名字更名后,严先生就以没有跟随其姓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后小陈以严先生未支付2016年至2021年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限被告严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陈支付从2016年至2021年期间抚养费共计40000元。
分析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陈女士、严先生与小陈之间的关系不因陈女士与严先生离婚而消除,不论小陈的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其仍有抚育、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自然人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陈女士将其与严先生之女小严改名为小陈,严先生不得因此拒绝向小陈支付抚养费。
案情介绍:黄珊(化名)与李明(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子——李楠(化名)。2021年10月23日,黄珊与李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楠的抚养权归黄珊所有,李明每月需支付2000元抚养费。因住房问题尚未解决,黄珊
案情介绍:李明(化名)、李丽(化名)、李芬(化名)、李春(化名)系兄弟姐妹关系,四人的父母已去世。李春一直未娶妻生子,单身的李春,40岁时被人击打头部造成精神分裂,之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问诊治疗。李明、李芬一直定期到医院对李春进行探望照顾,李
案情介绍:李华(化名)与张兰(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收养儿子李岭(化名),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11年2月2日李华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李华的父母均已去世,因此李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张兰、李岭两人。被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刘建新(化名)与配偶李翠(化名)于2018年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两人经营所得收入20万元被存入李翠个人银行账户中。2019年,刘建新因为向其朋友陈伟(化名)借款未按时偿还,陈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建新须偿还陈伟本金
案情介绍:林先生和李女士系高中同学,婚前感情基础深厚的两人于2013年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婚礼过后不久,李女士怀孕生下了儿子小林。在一次体检中,小林不幸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肺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接受治疗。身为父亲的林先生得知儿子的诊断结果后,非
咨询
图文
知识12834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6285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69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427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9402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