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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热点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24-01-30 16:07 106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闵某在横穿马路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相撞,造成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闵某与杨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杨某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闵某伤情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九级伤残,预估后续医疗费1.5万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闵某将杨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裁决结果

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向杨某继续追偿的权利。

观点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通过签署电子保单完成车辆投保,并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投保人签章处签字,保险免责条款已用加黑字体做出提示,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并且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杨某自认其驾驶证已因记满12分被交警部门暂扣,该情形符合该条免责约定的情况,故保险公司免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状态下仍驾驶涉案肇事车辆导致事故发生,该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与驾驶人自始未取得驾驶资格上路行驶的违法程度、危害后果并无实质性差别,从立法本意上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计分12分”、“扣留期间”等情形,均应属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故杨某的行为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在其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在赔偿范围内向杨某行使追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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