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什么重大调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 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 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注:不符合违纪、医疗期满 、不能胜 任工作的解除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的解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