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源于程序法领域中以提高诉讼效率而进行的程序从简变革。被告人选择自愿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接受处罚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即可享有基于合理预期的量刑优惠。该制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提升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难免出现公诉机关将"量刑协商"办成"量刑告知",此时,律师的意见仅能保留至庭审阶段发表。那么,被告人已签署的具结书就会是最终判决结果吗?
案例分享
本案当事人X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经郭某介绍参与共同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并将转入的违法犯罪资金取现交给上线。2023年1月,X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X某真诚悔过、积极配合侦查,但在做认罪认罚时,其认为量刑建议过重,但如果不签署又害怕加重刑期,陷入了两难的困局。再三犹豫之下最终还是选择了签署具结书,该具结书认定X某系主犯,建议量刑三年。
办案经过
我所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事项。在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之后,办案律师及时进行了阅卷,并通过分析卷宗材料,从多方面出发,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但鉴于当时律师与检察官对于主从犯方面,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最终检察机关在具结书上的结论仍将被告人定义为主犯,建议量刑三年实刑。在庭审前,办案律师多次联系承办法官沟通本案我方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办案律师着重从主从犯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并将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陈情于法庭,主张量刑时应充分将前述情节一并纳入考量范围,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我方被告人系从犯的观点被检察官当庭认可,并经法院依法采纳,将X某的刑期降低为一年,在不失严厉的同时亦体现了司法的温情。
法律提示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法院虽然一般应当予以尊重和采纳,但不意味着照单全收。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仍然享有最终的裁判权。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对于律师而言,在双方存在客观上的理解偏差时,有必要向检察官明确表明即使当事人自愿签署,但辩护律师对具结书的认定持有保留意见,将在庭审时进一步阐明,由法官依法裁判。将想法告知检察官并尽量取得检察官的同意,避免庭审发生过大的控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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