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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后分手,女方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2024-02-12 18:43 301人阅读

基础案情:男方和女方是大学同学,两人于大学确定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 两人在同一城市工作,共同租房,一起过起了同居生活。20213月,女方发现男方在外面有第三者,于是两人争吵、打架,最终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认为,自己与男方谈恋爱近10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就开始同居,自己的青春浪费在男方身上,男方应当给自己赔偿“青春损失费”。

案情分析:在分手时女方是否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的问题,以及如何判断是否需要赔偿“青春损失费”。具体来说,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存在侵犯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性伤害和赔偿标准。本案中,女方因“自己的青春浪费在男方身上”而主张“青春损失费”,但实际上  男方并未侵犯女方的人格权,女方也并未因与男方的恋爱关系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女方所主张的“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法院支持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但是,如 果双方之间就“青春损失费”达成合意,那就另当别论了。此外,如果在恋爱关系中, 一方对另一方确实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并且达到赔偿标准,如实施暴力行为,被侵权方有权向侵权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就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恋爱关系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并且达到赔偿标准,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期待未来能够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解决“青春损失费”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考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 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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