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长沙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直播带货主播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在抖音平台网络公司直播带货辣条,合作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张某未经网络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抖音平台上为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的,张某应当向公司支付500万违约金。2020年2月25日,张某通知网络公司单方解除合作协议。2020年1月25日开始,张某为岳阳某文化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带货。
网络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主播合作协议》;2.张某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1、解除《主播合作协议》;2、张某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鉴于直播带货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双方对解除合作协议并不持异议,张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网络公司认为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违约金数额。针对违约金的金额调整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基于兼顾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基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对违约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网络主播违反合作协议引发的巨额违约金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在公司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畸高的违约金存在普遍现象。对于违约金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主播的履约表现、公司和主播各自的过错情形及过错程度、双方合作期限以及剩余期限的长短、剩余合作期内公司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主播初始的粉丝量、知名度、直播经验等情况、公司为主播提供的孵化、扶持、包装、培训、策划投入等实际成本和损失、主播创造的经济收益以及实际分得的收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针对公司主张巨额违约金,如缺乏上述因素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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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基本案情委托人家属在包工头张先生手底下工作,由包工头安排前往房主吴先生处进行施工作业,房主吴先生为委托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高空施工作业过程中,委托人家属不小心碰到房屋旁的电线杆电线导致触电身亡。事发后,保险公司不支持理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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