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年,应朋友的邀请,开始第一次有系统的整理起自己的案例。打开了裁判文书方面的网站,开始一件一件的搜索起了自己曾经办理过的案件。
突然之间发现自己的案子前面有个精选案例的标签,于是问网站的人,网站的人跟我说一般是具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例。
一件一件的看下去,自己的精选案例居然还挺多的。
蓦然回首,这才发现。可能这就是我存在的意义。
缅北诈骗的时候,我在办理同样类型的案件。
扫黑除恶的时候,我在办理同样类型的案件。
打击考试作弊,我也在。
毒品犯罪、强奸、诈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盗窃我都在。
这些还只是刑事,民事方面可能更多。
记忆犹新的是一起机动车自燃的案件。
保险公司出了拒赔决定,经历了一二审之后,保险公司对自燃车辆进行了全额的赔偿。
当时是在机动车车险改革的背景之下。
这些,我都在。
为什么会出现精选案例,其实是给像我一样的法律人一个参考。
没有人是全知全能,法律是一门社会学科,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实,可能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知识。一个最简单的法律适用,也可能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知识。
政治、经济、教育、商业、家庭等等都有可能和法律有关。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以车损险来说。
在办理的时候,我们可能要考虑车辆的折旧,车辆的折旧如何计算?
那就要运用到注册会计师方面的一些知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般如何计提?
在会计学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提,而以法律来看,则是在合同中规定了车辆计提损失是以年为单位。
但是在法律实务当中,有些地区其实没有车辆减值损失的概念,比如我们所在的泸州地区。
那么就存在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如何能更好更有效的适用法律,这便是精选案例存在的意义。
当然,在今天,我们除了有案例网之外,还有最高院的案例库。
大陆法系或者说成文法系最大的问题,便是法律的条文其实无法涵盖生活中的所有方面。
前段时间和西南医科大学的一个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讨论法学。当时在一起的有我们从业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法律人,也有刚毕业出来的法学生。
看山便是山,看山不是山,看山就是山。是人生的三大境界。
何尝不是看法律的几层境界呢?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一个法律规定,我们在开始开始它从哪里来的,现在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将来它又会如何的演变。
很简单的一个例子。
第二天上班,如果劳动者今天去公司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呢?
在最高院颁布案例指导之前,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有不同的意见甚至是判决。
在最高院颁布案例指导之后,可能就较为明确了。
在案件可能有争议的时候,我们能够有一些案例进行参考,其实也是极好的。
有一些案例入选了精选案例,感觉自己法律人生也是有了一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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