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到底该归谁?| 鼎麒律所
鼎麒案例
张某(男)和徐某(女)经过恋爱长跑,在准备结婚前,张某的母亲为两位准新人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张母支付首付,为便于使用公积金贷款,房屋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并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
可是这段婚姻并没有因为父母的祝福而幸福白头,结婚6年后,徐某认为双方三观不合、性格差异较大,向张某提出离婚。两人为该套房屋的权属及分割意见分歧较大,张某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徐某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为了明确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这套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前提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子女的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房屋虽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的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如子女的配偶主张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即其负有举证义务。
如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则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也不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权属状态的心理预期,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也符合出资人出资时的意愿。虽然房屋虽登记在配偶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徐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之常态,因此,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适宜。
因此,鼎麒律师提醒准备在婚前买房的你,款项支付凭证一定要妥善保存,房屋登记谁的名字千万要谨慎,婚后如有还贷,银行流水最好是清晰对应,并留存相关凭证。
最重要的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财产规划。
未雨绸缪总好过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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