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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视点丨没有特别备注的入股资金转账,到底算是赠与、借贷还是投资呢?

2024-04-16 15:39 31人阅读

朋友之间进行商业合作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B某却在与A友合作结束之后,被友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01案情情况

基本案情

 

2022B某与朋友A某达成商业合作,A某分五笔陆续向B某转账11万元作为入股资金,约定A某作为隐名股东,二人共享分红,因双方关系熟稔,未签订入股分红相关协议。后因B某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结算后将剩余款项退回A某,合作结束。

2023年,A某妻子发现A某向委托人进行转账的记录,认为该款项是A某给B某的借款,要求B某返还,B某、A某向其解释未果,A某妻子又认为B某与A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后以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要求B某全部返还。B某随即找到本所代理应诉答辩,维护权利。

 

 

 

02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

1、本案B某与A某实际系合作关系,虽然未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但不影响双方合作实际生效。

2、上述入股款项均是以“2”“3等完整数额的形式转账,不存在任何特殊意义。

3“B某与A某存在不正当关系A某妻子自行揣测,A某妻子无法提供任何有关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4A某妻子曾经向B某主张过案涉款项是借款,诉讼时又主张是赠与,前后矛盾。

 

 

03办案思路

办案情况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分析情况,搜集完整证据,并向法庭进行了充分答辩,反驳了A某妻子虚构的赠予及不正当关系的事实,A某妻子当庭又将案由变更为借款,要求B某退还,但A某妻子并非其主张的借贷纠纷适格原告,且无法出示相应借条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

 

 

04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分析案件事实,驳回了A某妻子全部诉讼请求。

 

05法条分享

相关法条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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