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进行商业合作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B某却在与A友合作结束之后,被友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01案情情况
2022年B某与朋友A某达成商业合作,A某分五笔陆续向B某转账11万元作为入股资金,约定A某作为隐名股东,二人共享分红,因双方关系熟稔,未签订入股分红相关协议。后因B某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结算后将剩余款项退回A某,合作结束。
2023年,A某妻子发现A某向委托人进行转账的记录,认为该款项是A某给B某的借款,要求B某返还,B某、A某向其解释未果,A某妻子又认为B某与A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后以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要求B某全部返还。B某随即找到本所代理应诉答辩,维护权利。
02案件分析
1、本案B某与A某实际系合作关系,虽然未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但不影响双方合作实际生效。
2、上述入股款项均是以“2万”“3万”等完整数额的形式转账,不存在任何特殊意义。
3、“B某与A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是A某妻子自行揣测,A某妻子无法提供任何有关“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4、A某妻子曾经向B某主张过案涉款项是“借款”,诉讼时又主张是赠与,前后矛盾。
03办案思路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分析情况,搜集完整证据,并向法庭进行了充分答辩,反驳了A某妻子虚构的赠予及不正当关系的事实,A某妻子当庭又将案由变更为借款,要求B某退还,但A某妻子并非其主张的“借贷纠纷”适格原告,且无法出示相应借条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
04办案结果
05法条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难免牵扯到许多经济往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家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明显地提高,如涉及借款时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并保留相关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但因为各种原因还是会存在不同的风险。01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原告易某与被告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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